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破产重整管理人由谁承担的问题,以及和破产管理人考试报名条件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1、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
2、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
3、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4、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
1、法律分析:破产管理人需要专业能力,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存在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情形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3、(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4、(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5、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三、破产管理人报名的条件是怎样的
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1、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
2、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
3、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4、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四、破产管理人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1、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
2、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
3、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4、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五、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是什么
1、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4、(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5、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六、破产管理人考试报名条件
1、具备履职能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
2、执业或经营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满一年),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的,至少有一家执业或经营达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满一年)
3、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15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15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的,专职执业律师和专职税务师合计15人以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备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背景人员15人以上;清算事务所有具备履职能力的专职执业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10人以上。
申报机构拟组建的破产业务团队成员应达到10人以上,其中从事过破产相关工作的人员达到2人以上,并且承诺保持破产团队人员的稳定性。
4、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以联合申报形式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视为一家管理人。联合体解体的,自动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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