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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刑罚由轻到重排列
原始社会末期,舜禹时期,已有不少关于处罚的习惯。《尚书》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贪赃(墨)与劫掠(昏)杀人行为一并处罚,体现了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商代刑法严酷,除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死刑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商鞅被处死时用车裂之刑,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二、古代刑罚由轻到重
古代的刑罚我们都知道是比较严格的,那么你知道在古代都有那些刑罚吗?今天就让小编为大家从轻到重整理一下吧!
1、杖刑,是终于笞刑的次轻刑种,分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徒刑,是比笞刑、杖刑更重的刑种,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刑,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分为三等:流二十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加役流不是流刑,而是死刑的减刑);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极刑,分绞、斩两种,斩终于绞。唐律规定的五刑基本是承袭隋制,唐一改其弊,无论是刑种的排列,还是刑等的排列,都是由轻到重,更为合理和科学。
2、唐初统治者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从长治久安出发.实行依礼制律,即以儒家的礼教纲常作为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伦理纲常为基点,将犯罪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贵族官僚特权;第二类是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如不道;第三类是破坏封建伦理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庭制度。
3、(2)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在唐律的注和疏议部分,这类引用和阐述随处可见,重而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可以说,儒家主张的礼至此时已基本化为相应的法律条文。
三、古代有哪些脚刑
1、烙铁:烙脚板会让人感到剧痛,尤其是女性双脚更为敏感。
2、拶趾:夹脚趾,一般人都会尖叫。
3、钢丝刷刷脚心,这种酷刑经常和老虎凳结合使用。脚心也是人体敏感部位之一,足底神经受到强烈刷刺时,伴随剧痛还会产生一种难耐的刺心感觉。
红岩女英烈邓惠中受难时,被剥光上衣,赤足绑在老虎凳上,特务一边用钢丝刷刷她的脚心,一边用猪鬃戳她的乳头。她的女儿这时被特务带到刑房,未进门便听到母亲凄厉的惨叫声。
另有夹棍,烧烤,脚心钉钢针、钉脚趾、烫脚、挠脚心、刷脚心、割脚肉等酷刑,的确惨不忍睹。
反关节的酷刑中最著名的莫过于老虎凳,这是中国古代特有的酷刑。膝关节在人体四肢各大关节中活动的范围最小,两端大腿小腿的长度有利于施刑者用杠杆原理,以较小的力度强迫受难者。
反关节使用老虎凳的关键点一是使受刑者处于坐姿(两臂反绑或绑成十字形),这样会加重腿部韧带的牵拉力度,而仰卧的姿势由于髋关节的放松,连带腿部韧带放松,会减弱痛苦程度;二是腿部捆绑在膝盖上的大腿部,而不是以下部位。
因为老虎凳的作用在于牵拉受刑者腿部的关节韧带和造成膝关节脱臼,不在于折断受难者的小腿。因为折断小腿腓骨需要很大力量,痛苦时间短(受刑者很快昏厥)不符合施刑者既要折磨受难者又自己省力的要求。令受刑者赤脚,往往是为在使用老虎凳同时对受刑者的脚心用刑。
脚刑是指对脚趾、脚心、脚跟、脚弓施于的刑法。脚是人最敏感的部位之一,尤其对于女人,从古代到现代,被用脚刑的人数不胜数从古至今的酷刑多种多样,施用于人体的各个部位,足刑就是其中最受青睐的一种。
人的双脚,尤其是女性的脚底板是颇为敏感的,对各种感觉(痛,痒,灼热等)反应程度较大,所以对脚用刑能最大程度的给受刑者更多的痛苦,而对其人身伤害程度减到最低。
脚是离心脏最远的器官,对其用刑一般不会有生命危险,可放心施刑;再者脚上的神经细胞分布非常密,能最大程度的感受到痛苦,所以脚刑是一种非常常用的刑罚。从古代到今天,被用脚刑折磨的人不在少数,且大多数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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